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7民初462号
申请人:曾祥松,男,生于1963年11月17日,汉族,松滋市人,经商,住松滋市。
被
申请人:湖北同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顺公司),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言程安置小区蓝天路一巷57号。
法定代表人:陈晶哲,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曾祥松诉同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曾祥松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同顺公司金额为308万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担保人许松山以位于松滋市新江口镇乐乡大道八巷的住房及担保人庞伟以位松滋市新江口镇环城路6巷的住房各一套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曾祥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同顺置业有限公司308万元的银行存款。
二、查封担保人许松山位于松滋市新江口镇乐乡大道八巷的住房及担保人庞伟位松滋市新江口镇环城路6巷的住房各一套。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湖北同顺置业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芳新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钱冠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