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3933号
原告:重庆国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鹅岭正街166号2-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71771276E。
法定代表人:彭广琦,重庆国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安臣,男,重庆国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叶代元,女,193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国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叶代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逾期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原告逾期未交纳的,法院依法可以按照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国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傅文健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少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