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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7执297号

申请人贺瑞莹与被执行人陕西荣国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济泽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4
公开日期
2017-03-2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贺瑞莹,陕西荣国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济泽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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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7执297号申请人贺瑞莹,女,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被执行人陕西荣国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渭南市。法定代表人尚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济泽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泾河。法定代表人尚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贺瑞莹与被执行人陕西荣国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济泽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陕西济泽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土地已被本院另案进行了查封,现正评估拍卖当中。由于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如下:本院(2017)陕0117执297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建民助理

审判员  岳锐敏

人民陪审员  王向东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高 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