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401号
原告:仙居县永佳机械厂,住所地:仙居县临溪路53号。代表人:陈乾针,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荣华,仙居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仙居县县群瑞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工业集聚区丰溪中路6号民杨电器厂内。
法定代表人:王瑞燕,该公司董事。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居县永佳机械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7元,减半收取1443.5元,由原告仙居县永佳机械厂负担。
审 判 员 张福弟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葛梦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