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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民初401号

仙居县永佳机械厂与仙居县县群瑞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4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仙居县永佳机械厂,仙居县县群瑞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401号

原告:仙居县永佳机械厂,住所地:仙居县临溪路53号。代表人:陈乾针,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荣华,仙居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仙居县县群瑞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仙居县工业集聚区丰溪中路6号民杨电器厂内。

法定代表人:王瑞燕,该公司董事。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居县永佳机械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7元,减半收取1443.5元,由原告仙居县永佳机械厂负担。

审 判 员  张福弟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葛梦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