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9民初822号
原告:杜永南,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归新立,新野县建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院炳山,男,197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
被告:李喜梅,女,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
原告杜永南与被告院炳山、李喜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永南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永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 波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钱森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