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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3执异39号

李顺利与王力、陈丽超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4
公开日期
2017-04-13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顺利,王力,陈丽超,柳瑛,唐山市丰润区汇丰源钢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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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03执异39号案外人:柳昭令,男,汉族,1939年1月8日生,住唐山市丰润区。案外人:钱志敏,女,汉族,1941年6月10日生,住唐山市丰润区。

申请执行人:李顺利,男,汉族,1973年12月6日生,住唐山市丰润区。

被执行人:王力,男,汉族,1983年8月23日生,住唐山市路北区。被执��人:陈丽超,女,汉族,1986年8月22日生,住唐山市路北区。

被执行人:柳瑛,女,汉族,1964年1月2日生,住唐山市丰润区。

被执行人:唐山市丰润区汇丰源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丰润区石各庄四户村东。

法定代表人:李文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原告李顺利诉被告王力、陈丽超、柳瑛、唐山市丰润区汇丰源钢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北民初字第2170号民事判决书】中,依据原告李顺利的申请,作出了(2016)冀02执字1489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现案外人柳昭令、钱志敏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柳昭令、钱志敏称,法院在执行原告李顺利诉被告王力、陈丽超、柳瑛、唐山市丰润区汇��源钢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误将案外人的财产即登记在柳瑛名下的丰润区城西小区410-1-301号楼房当做被执行人柳瑛的财产予以查封,该房产属案外人所有,非柳瑛财产,贵院查封措施是错误的。

一、该房系案外人购买;

二、购房款为案外人全部出资;

三、案外人办理入住后装修并实际居住至今,且该房为案外人唯一住房;

四、案外人之女柳瑛将该房登记在自己名下,未经案外人同意,擅自登记行为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柳瑛利用其在丰润房产所担任档案员之便直接将该房登记在自己名下,案外人直到2010年1月才知道此情况,并于2010年3月18日书写遗嘱,明确该房为案外人所有,待案外人百年后平均分给四个女儿,四个女儿均无异议;

五、柳瑛名下登记父母房产,应具体分析;

六、本案不能简单依据房产证记载事项确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应结合当时社会状况和家庭具体情况,充分了解双方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归属。本案所涉房产不构成案外人对柳瑛的赠与,不属于案外人与四个女儿的家庭共有财产,而是案外人夫妻共同财产。故向贵院提出异议,请求解除对柳瑛名下的丰润区城西小区410-1-301号房产的查封措施。

本院查明,原告李顺利诉被告王力、陈丽超、柳瑛、唐山市丰润区汇丰源钢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的申请,于2014年5月9日作出(2014)北民初字第2170-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柳瑛名下丰润区城西小区410-1-301号房产。2014年7月29日,本院作出(2014)北民初字第21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力、陈丽超、柳瑛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李顺利借款400万元,并自2014年5月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给付利息,被告唐山市丰润区汇丰源钢铁有限公司对400万元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判决生效后,原告李顺利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10月17日,本院作出(2016)冀02执字1489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对柳瑛所有的唐山市丰润区城西小区410-1-301号房产予以评估、拍卖。另查明,案外人柳昭令、钱志敏系被执行人柳瑛的父母。坐落于丰润区城西小区410-1-301号登记所有权人为柳瑛。现案外人柳昭令、钱志敏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申请,以该房由其购买应为其所有为由请求法院解除对柳瑛名下丰润区城西小区410-1-301号房产的查封措施。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4)北民初字第2170号民事判决书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对于(2016)冀02执字1489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按法律规定,对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涉案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柳瑛名下,(2016)冀02执字14897号之一裁定书并无不当。案外人柳昭令、钱志敏的异议理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柳昭令、钱志敏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 郭 丽

审 判 员 :田海川

代理

审判员 : 赵 玲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冯艳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