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7672号
原告:朱军川,男,汉族,1981年3月11日出生,住河北省晋州市。
被告:武侯区润江建辅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成都市武侯区。经营者:李泽江,男,汉族,1966年10月31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
原告朱军川与被告武侯区润江建辅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于2017年3月4日告知原告朱军川于7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公告费560元,逾期按撤诉处理。期限届满后,原告朱军川未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军川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朱军川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于 磊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曾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