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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民初7672号

原告朱军川与被告武侯区润江建辅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4
公开日期
2017-03-29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军川,武侯区润江建辅建材经营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7672号

原告:朱军川,男,汉族,1981年3月11日出生,住河北省晋州市。

被告:武侯区润江建辅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成都市武侯区。经营者:李泽江,男,汉族,1966年10月31日出生,住四川省珙县。

原告朱军川与被告武侯区润江建辅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于2017年3月4日告知原告朱军川于7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公告费560元,逾期按撤诉处理。期限届满后,原告朱军川未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军川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朱军川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于 磊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曾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