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102刑初1号自诉人:何某某,女,1967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乔军,新疆墨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程某某,男,196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辩护人:熊英,新疆塔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自诉人何某某以被告人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何某某于2017年3月14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诉人何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何某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阿丽娜
审 判 员 余婉林
人民陪审员 陈卫红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