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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821执881号之一

刘和平犯运输毒品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4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和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821执881号之一被执行人刘和平,女,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刘和平犯运输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6日作出(2013)慈刑重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没收被执行人刘和平个人财产50000元。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刘和平在银行的存款5600元,已上缴国库。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在慈利县房产管理部门的房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在慈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车辆登记情况,在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另被执行人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13年11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1年9月25日起至2026年8月31日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和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在服刑,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和平的财产线索,本院将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春红

审判员  滕振华

审判员  卓 敏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舒立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