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民终3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鹤壁市鼎鑫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瑞奇大厦413室。
法定代表人:郭廷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兵,男,该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光文,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生,鹤壁市淇滨区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六煤矿,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大胡东六矿工业广场。
负责人:刘伟,该矿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翠,女,汉族,该矿工作人员。
上诉人鹤壁市鼎鑫劳务有限公司、王光文因与被上诉人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六煤矿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6)豫0611民初3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7年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王光文、鹤壁市鼎鑫劳务有限公司分别于2017年3月10日、3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王光文、鹤壁市鼎鑫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光文、鹤壁市鼎鑫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鹤壁市鼎鑫劳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 琳
审判员 骆慧杰
审判员 运文静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