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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民终311号

鹤壁市鼎鑫劳务有限公司、王光文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4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鹤壁市鼎鑫劳务有限公司,王光文,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六煤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民终3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鹤壁市鼎鑫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瑞奇大厦413室。

法定代表人:郭廷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兵,男,该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光文,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生,鹤壁市淇滨区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六煤矿,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大胡东六矿工业广场。

负责人:刘伟,该矿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翠,女,汉族,该矿工作人员。

上诉人鹤壁市鼎鑫劳务有限公司、王光文因与被上诉人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六煤矿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6)豫0611民初3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7年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王光文、鹤壁市鼎鑫劳务有限公司分别于2017年3月10日、3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王光文、鹤壁市鼎鑫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光文、鹤壁市鼎鑫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鹤壁市鼎鑫劳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 琳

审判员 骆慧杰

审判员 运文静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