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341号原告李彦峰,男,1974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刘现伟,男,1983年12月6日生,汉族,职工,住内黄县。
原告李彦峰诉被告刘现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2017年3月14日,原告李彦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彦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4元,由原告李彦峰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马红建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康中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