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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7民初341号

李彦峰与刘现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4
公开日期
2017-03-30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彦峰,刘现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341号原告李彦峰,男,1974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刘现伟,男,1983年12月6日生,汉族,职工,住内黄县。

原告李彦峰诉被告刘现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2017年3月14日,原告李彦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彦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4元,由原告李彦峰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马红建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康中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