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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1民初3258号

孙凯勇与赵萍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4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凯勇,赵萍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3258号

原告:孙凯勇,男,197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升阳,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萍,女,198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凯勇与被告赵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孙凯勇申请撤诉,亦不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鑫耿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科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