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3258号
原告:孙凯勇,男,197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升阳,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萍,女,198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凯勇与被告赵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孙凯勇申请撤诉,亦不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鑫耿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科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