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3民初599号
原告:罗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凤山镇北大路**号。
法定代表人:陈豪,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兰英,该社起步信用社客户经理。
被告:曾国勋,男,197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
被告:陈向平,女,197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
被告:陈佺泉,男,194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
被告:林惠明,女,195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
原告罗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曾国勋、陈向平、陈佺泉、林惠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
原告罗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罗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罗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885元,减半收取2942.5元,由罗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郑惠婷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梦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