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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3民初599号

罗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曾国勋、陈向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4
公开日期
2017-04-12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罗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曾国勋,陈向平,陈佺泉,林惠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3民初599号

原告:罗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凤山镇北大路**号。

法定代表人:陈豪,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兰英,该社起步信用社客户经理。

被告:曾国勋,男,197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

被告:陈向平,女,197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

被告:陈佺泉,男,194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

被告:林惠明,女,195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

原告罗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曾国勋、陈向平、陈佺泉、林惠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

原告罗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罗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罗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885元,减半收取2942.5元,由罗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郑惠婷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梦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