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524执376号

王成刚诉马久翠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4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成刚,马久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4执376号

申请执行人:王成刚,男,汉族。

被执行人:马久翠,女,汉族。本院执行王成刚申请执行马久翠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库伦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库民初字第9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7年1月3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库伦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库民初字第96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员  秦利民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炳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