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1341号原告张俊丽。委托代理人陈东升、张衡(实习),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壹柒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筱军,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丽与被告河南壹柒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俊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4元,减半收取21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肖静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姜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