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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民终288号

上诉人高志海因与被上诉人李锦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4
公开日期
2017-03-23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志海,李锦亮,高志海,李锦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民终2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志海,男,汉族,1970年2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廖景涛,陕西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锦亮,男,汉族,1956年5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华晟,男,1983年7月4日出生。

上诉人高志海因与被上诉人李锦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49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具体理由如下:1、该笔借款是工程欠款还是与工程款无关的独立借款;2、如果为工程欠款,那么该款是否包含在仲裁裁决确定的工程款数额内;3、高志海一审未到庭,庭前办案法官与高的谈话笔录未经一审开庭质证。基于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49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宝塔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高志海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56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马   东   风

审判员 韩永虎

审判员刘小涛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