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民终2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志海,男,汉族,1970年2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廖景涛,陕西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锦亮,男,汉族,1956年5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华晟,男,1983年7月4日出生。
上诉人高志海因与被上诉人李锦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49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具体理由如下:1、该笔借款是工程欠款还是与工程款无关的独立借款;2、如果为工程欠款,那么该款是否包含在仲裁裁决确定的工程款数额内;3、高志海一审未到庭,庭前办案法官与高的谈话笔录未经一审开庭质证。基于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49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宝塔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高志海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56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马 东 风
审判员 韩永虎
审判员刘小涛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