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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1民初字727号

郝中华与单红霞、韩俊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4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郝中华,单红霞,韩俊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字727号

原告:郝中华,男,汉族,1975年2月4日生,住扶沟县。

被告:单红霞,女,汉族,1968年6月18日生,住扶沟县黄泛区。

被告:韩俊华,男,汉族,1966年7月16日生,住扶沟县黄泛区。

原告郝中华诉被告单红霞、韩俊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

原告郝中华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申请为原告郝中华真实意思表示,原告郝中华有权利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该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中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郝中华承担。

审判员  顾孝勇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邹昌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