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21民初211号
原告:黎某,女,瑶族,农民,住南丹县。
委托代理人:王超磊,男,汉族,南丹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兰某,男,瑶族,农民,住南丹县。
原告黎某诉被告兰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
原告黎某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黎某提出撤回对被告兰某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黎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黎某负担。
审判员 韦文建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韦 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