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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1民初211号

黎某与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4
公开日期
2017-04-10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黎某,兰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21民初211号

原告:黎某,女,瑶族,农民,住南丹县。

委托代理人:王超磊,男,汉族,南丹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兰某,男,瑶族,农民,住南丹县。

原告黎某诉被告兰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

原告黎某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黎某提出撤回对被告兰某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黎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黎某负担。

审判员  韦文建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韦 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