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1672号之一
原告:张家港市佳顺电气结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港口程墩村。
法定代表人:冯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静宇,张家港市凤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发德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茶亭东街79号(14-3-6B)。
法定代表人:陈宝德。
原告张家港市佳顺电气结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发德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
原告张家港市佳顺电气结构件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佳顺电气结构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佳顺电气结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50元,保全费1270元,共计2820元,由原告张家港市佳顺电气结构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褚军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