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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9民初349号

李淑红与李学明、张翠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4
公开日期
2017-03-29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淑红,李学明,张翠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9民初349号

原告:李淑红,女,1978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路南区。

被告:李学明,男,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曹妃甸区。

被告:张翠莲,女,197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曹妃甸区。

原告李淑红与被告李学明、张翠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李淑红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淑红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李淑红负担。

审 判 长  谭 剑

审 判 员  孙绪忠

代理

审判员  韩 旭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梁宝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