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9民初349号
原告:李淑红,女,1978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路南区。
被告:李学明,男,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曹妃甸区。
被告:张翠莲,女,197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曹妃甸区。
原告李淑红与被告李学明、张翠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李淑红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淑红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李淑红负担。
审 判 长 谭 剑
审 判 员 孙绪忠
代理
审判员 韩 旭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梁宝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