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刑终93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小娟,女,1981年11月18日出生于江苏省灌南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灌南县。曾因寻衅滋事于2007年10月1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09年5月18日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吸毒于2010年8月4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2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1月25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5年3月6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8月28日被逮捕。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小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2016)苏0724刑初11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小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小娟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小娟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张小娟撤回上诉。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16)苏0724刑初11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庆太
审 判 员 马卫东
代理
审判员 伏 云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荣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