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638号原告朱金虎,男,汉族,农民,住庆阳市。被告李强,男,汉族,农民,住庆阳市。被告李骞,男,汉族,农民,住庆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金虎与被告李强、李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金虎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金虎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金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28元,减半收取1814元,由原告朱金虎负担,退付原告朱金虎1814元。
审判员 提海峰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孟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