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1002民初638号

朱金虎与李强、李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4
公开日期
2017-04-06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金虎,李强,李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638号原告朱金虎,男,汉族,农民,住庆阳市。被告李强,男,汉族,农民,住庆阳市。被告李骞,男,汉族,农民,住庆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金虎与被告李强、李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金虎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金虎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金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28元,减半收取1814元,由原告朱金虎负担,退付原告朱金虎1814元。

审判员  提海峰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孟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