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皖0521民督3号
申请人:马鞍山市佳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东营北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7749500509。
负责人:王绍保,系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小琴,系该分公司员工。
被
申请人:张璐璐(现业主系王家芳),男,198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申请人马鞍山市佳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马鞍山市佳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称,其于2007年8月5日与安徽佳达房地产开发(集团)当涂县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被申请人张璐璐是该小区业主,每月应缴物业费48.03元,现欠自2013年1月1日至2016��6月3日共计1392元的物业费。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影响到了申请人的日常工作,同时也侵害了绝大多数已经交纳了物业服务业主的合法权益。基于调解工作需要,现要求被申请人张璐璐支付所欠物业费835元(1392元*60%)。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张璐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马鞍山市佳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物业服务费835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张璐璐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险峰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成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