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4)沭执字第2512号申请执行人王大军,男,1971年12月14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农民,住沭阳县。被执行人仲其亚,男,1965年5月28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市民,住沭阳县。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是本院(2012)沭民初字第123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立案标的为506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本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守建
审判员 汤 正
审判员 蒋大勇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姜祖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