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314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神木镇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瑞,系该行职工。被告张涛,男,1978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陕西省。被告李会琴,女,1978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陕西省。被告王永林,男,1966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陕西省。被告王占刚,男,1985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陕西省。被告王永胜,男,1980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陕西省。
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涛、李会琴、王永林、王占刚、王永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拟被告私下寻找未果,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涛、李会琴、王永林、王占刚、王永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依法免于收取。
审判员 张晓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吕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