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6执60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行,住所地石门县楚江镇楚江路023号。
法定代表人:唐波,男,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陈双喜,男,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石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双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本院(2016)湘0726民初75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陈双喜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贷款本金411925.78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已约定了还款期限。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闫志辉
审判员 杨年彩
审判员 黄显彬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潘 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