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1803号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负责人牛毅,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建峰,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安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航天基地。法定代表人豆海宁,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被告陕西安嘉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14日以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承担99.5元。
审判员 徐峰章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崔 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