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11民初175号
原告:兰州海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红古区。
法定代表人:田翠玉,系该公司董事。被告何春霞,女,生于1968年9月26日,住兰州市红古区。
原告兰州海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春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兰州海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海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撤回起诉的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海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兰州海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邵建礼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郭珍珠2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