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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3执1122号之一

李响林与株洲市澳迪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4
公开日期
2017-04-05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响林,株洲市澳迪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3执11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响林,女,196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执行人株洲市澳迪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南路336号星期八大厦。法定代表人彭明雄,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响林与被执行人株洲市澳迪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香兰

审判员  刘 寿

审判员  胡 艳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鹤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