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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1民初00908号

原告曹镇与被告王炳禄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4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曹镇,王炳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1民初00908号

原告:曹镇,男。

被告:王炳禄,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镇与被告王炳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镇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原告曹镇自愿负担。

审判员 刘 芳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于雪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