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1民初00908号
原告:曹镇,男。
被告:王炳禄,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镇与被告王炳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镇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原告曹镇自愿负担。
审判员 刘 芳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于雪儿 来自
原告曹镇与被告王炳禄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文书内容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1民初00908号
原告:曹镇,男。
被告:王炳禄,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镇与被告王炳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镇自愿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原告曹镇自愿负担。
审判员 刘 芳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于雪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