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青2801刑初29号

马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4
公开日期
2017-03-29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马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青2801刑初29号公诉机关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建,曾用名马海力录,男,回族,初中文化程度,在格尔木市无固定职业及住址。因涉嫌盗窃一案于2016年10月30日被格尔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格尔木市公安局看守所。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以格检公诉刑诉[2017]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建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志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2日3时许,被告人马建在格尔木市金北三巷穆斯林用品店门口将一辆宏光牌面包车玻璃砸碎,从车内盗窃新疆精品种植枸杞384斤,格尔木种植黑枸杞350斤,新疆二等种植黑枸杞213.2斤,新疆三等黑枸杞115.52斤。价值人民币111641.60元。2016年10月26日3时许,被告人马建在格尔木市金北三巷一出租院内一辆摩托车上盗窃格尔木种植黑枸杞60斤,红枸杞5斤。价值人民币6090元。2016年10月26日3时许,被告人马建再次在格尔木市金北三巷盗窃恒丰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800元。综上,被告人马建在格尔木市盗窃三次,盗窃价值人民币118531.60元。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马哈某、买某某、马有某报案材料及陈述、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物品清单及返还清单、赔偿协议书、办案说明、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刑事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证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证言、被告人马建供述及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上列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各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被告人马建盗窃的事实,且被告人马建在开庭审理中对上列证据不持异议,以上证据为本案的定罪、量刑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马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马建多次盗窃的赃物追回或退赔,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马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30日起至2021年4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宋钦光

审 判 员  王晓瑞

人民陪审员  焦兴鹏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欣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