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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刑更76号

冯盛鸿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4
公开日期
2017-04-13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盛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76号罪犯冯盛鸿,男,1988年12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尤溪县,汉族,大学文化,住福建省尤溪县。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三监区服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5)龙新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盛鸿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12月4日起至2018年6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5月25日送押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7年3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原判刑期已过半,家庭帮教较好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冯盛鸿在服刑期间,能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5月至2016年12月经考核评定累计达标分9.6分,折算后考核积分1440分,表扬2次。该犯刑期已执行二年三个月,执行原刑期一半以上,其父亲冯隆成与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签订了帮教协议。尤溪县司法局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罪犯冯盛鸿适合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假释帮教协议书、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冯盛鸿原判刑期已实际执行过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罪犯冯盛鸿住所地司法局亦同意对其实施社区矫正。综上,罪犯冯盛鸿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冯盛鸿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2018年6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  淑  萍

审判员 刘  涌  泉

审判员 王  建  芬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洪燕琴(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