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晋民申1581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解放路*号。
法定代表人:宋小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剌慧丽,山西百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洁,山西百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山西广大电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恒山路**号。
法定代表人:XX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国栋,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太生,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太原市高远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黑坨村东南600米。
法定代表人:胡志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国栋,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太生,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西广大电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太原市高远腾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1民终1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被申请人的原副总经理郭娟作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广大电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就宝鼎高科技创业人社区一期工程项目混凝土供应的实际负责人明确承认,本案系因被申请人提供的商品砼质量不合格,导致申请人对工程进行返工,其愿意出庭作证,还原案件事实的起因及经过。(二)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在施工方发现地面强度不达标时,与被告以及监理单位、总包单位进行开会商定采用回弹法检测,与合同约定不符,且不符合相关检测规定,该认定错误。采用回弹法检测是各方协商一致达成的意见,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符合相关检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行为。2.本案系因被申请人山西广大电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先行违约给申请人造成返工损失,被申请人无权主张砼款。山西广大电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太原市高远腾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一)申请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并没有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新证据。(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申请人的再审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原审判决依据《太原市商品砼供应合同书》约定及国家规定作为确定诉争混凝土质量的依据,认定事实清楚。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谓与高远腾混凝土有限公司就回弹法检测商品砼质量达成一致没有证据支持,违背客观事实,弹法检测根本不适用用本案诉争混凝土质量的检测。2.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再审提及2013年11月商砼质量,不属于本案一、二审诉争商砼范围。3.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当依合同约定支付剩余砼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申请人提供的混凝土质量是否符合约定的标准。1.按照双方签订的《太原市商品砼供应合同书》的约定,被申请人砼运到现场后,申请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及时取样、检测、制作。但申请人并及时取样、检测,导致诉争混凝土是否合格、检测失去依据,其责任应由申请人承担。2.关于采用回弹法检测的问题。首先,根据混凝土相关检测标准、混凝土浇筑工艺流程,回弹法检测的范围仅适用于浇筑完成后的混凝土成品构件;施工方收到预拌混凝土后,应严格按照工艺流程进行浇筑、振捣、抹压、养护等,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均可影响成品构件的质量。其次,相关各方采用回弹法检测后,检测机构并没有出具正式的检测报告,申请人提供的原始检测记录也为复印件,且记录中有多处涂改的痕迹。故一、二审法院对该项证据不子采纳并无不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申请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交付的预拌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
一、二审法院认定申请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张被申请人交付的混凝土不符合约定请求不能成立,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菊萍
审判员闫成先
审判员李克恭
二○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宋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