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4民初1457号
原告:临澧县旭日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停弦渡镇青山村16组。
法定代表人:张建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湖南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铭诚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四新岗镇蔡家村蒲家嘴组。
法定代表人:刘井仪,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临澧县旭日瓦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铭诚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
原告临澧县旭日瓦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临澧县旭日瓦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临澧县旭日瓦业有限公司撤回对湖南省铭诚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临澧县旭日瓦业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蒋晓安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覃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