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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民再11号

朱光茂与朱建宝、栾德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4
公开日期
2017-04-11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光茂,朱建宝,栾德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民再11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光茂,男,汉族,1953年6月1日生,农民,住安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庆伟,广东普罗米修(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建宝,男,汉族,1976年3月4日生,农民,住安图县。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栾德花,女,汉族,1954年8月16日生,农民,住安图县。再审申请人朱光茂因与被申请人朱建宝、栾德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延中民四终字第308号民事判决,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2016)吉民申1235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朱光茂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庆伟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朱建宝、栾德花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零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图县人民法院(2015)安白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5)延中民四终字第30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图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朱建宝预交),退还给朱建宝。

审判长  俞顺花

审判员  李京鹤

审判员  李龙俊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思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