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民再11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光茂,男,汉族,1953年6月1日生,农民,住安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庆伟,广东普罗米修(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建宝,男,汉族,1976年3月4日生,农民,住安图县。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栾德花,女,汉族,1954年8月16日生,农民,住安图县。再审申请人朱光茂因与被申请人朱建宝、栾德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延中民四终字第308号民事判决,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2016)吉民申1235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朱光茂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庆伟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朱建宝、栾德花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零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图县人民法院(2015)安白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5)延中民四终字第30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图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朱建宝预交),退还给朱建宝。
审判长 俞顺花
审判员 李京鹤
审判员 李龙俊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思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