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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3执200号

申请执行人胡光甫与被执行人王志强、李雅松、张志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4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光甫,王志强,李雅松,张志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3执200号申请执行人胡光甫。被执行人王志强。被执行人李雅松。被执行人张志国。申请执行人胡光甫与被执行人王志强、李雅松、张志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滦民初字第13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6月7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跟踪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予结案。根据>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滦民初字第135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世伟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