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3执200号申请执行人胡光甫。被执行人王志强。被执行人李雅松。被执行人张志国。申请执行人胡光甫与被执行人王志强、李雅松、张志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滦民初字第13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6月7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跟踪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予结案。根据>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滦民初字第135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世伟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