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126民初398号

湖北万豪郦晶置业有限公司与刘诗民、邹玉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北万豪郦晶置业有限公司,刘诗民,邹玉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春县支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6民初398号

原告:湖北万豪郦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漕河一路***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先应,湖北衡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绍铭,湖北衡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诗民,男,198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邹玉美,女,198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

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春县支行。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蕲春大道***号。

主要

负责人:郭齐有,该支行行长。

原告湖北万豪郦晶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诗民、邹玉美、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蕲春县支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湖北万豪郦晶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万豪郦晶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湖北万豪郦晶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湖北万豪郦晶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扬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