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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91财保9号

马吉宁、马安彬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4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吉宁,马安彬,冯炳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91财保9号

申请人:马吉宁,男,1984年6月16日出生,回族,住新泰市。

申请人:马安彬,男,1984年12月15日出生,回族,住新泰市。

被

申请人:冯炳旺,男,成年,住泰安市岱岳区,系鲁J×××××号小型轿车驾驶人。申请人马吉宁与申请人马安彬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冯炳旺驾驶的鲁J×××××号小型轿车进行保全。申请人为其财产保全提供了现金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冯炳旺驾驶的鲁J×××××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间,对被查封的财产不得买卖、转让、抵押、损毁等。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马吉宁、申请人马安彬预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徐宁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