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103民初3579号-1

南昌鄱鑫机电有限公司与万年宾馆有限公司、熊欢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4
公开日期
2017-03-30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鄱鑫机电有限公司,万年宾馆有限公司,熊欢,熊绍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3民初3579号-1

原告:南昌鄱鑫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555号东方巴黎1栋B2110室(第21层)。

法定代表人:程宋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万年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城六0北路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916182093E。

法定代表人:熊绍省。

被告:熊欢,男,汉族,1989年9月18日出生,住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告:熊绍省,男,汉族,1968年6月7日出生,住南昌市青山湖区。本院做出的(2016)西民初字第357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熊欢在江西银行抚生路支行账号为62×××30的账户及被告万年宾馆有限公司在万年县中国银行账号为74×××01的账户,查封了原告程宋军作为担保财产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55号东方巴黎1栋B2110室的房屋。现因双方达成调解,原告提出在被告熊欢在江西银行抚生路支行账号为62×××30的账户未被轮候查封的情况下对该账户的冻结,并同时解除对被告万年宾馆有限公司在万年县中国银行账号为74×××01的账户的冻结及程宋军作为担保财产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55号东方巴黎1栋B2110室的房屋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南昌鄱鑫机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在被告熊欢位于江西银行抚生路支行账号为62×××30的账户未被其他法院查封的情况下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告万年宾馆有限公司位于中国银行账号为74×××01的账户的冻结;

三、解除对程宋军位于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55号东方巴黎1栋B2110室的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黄 迁

人民陪审员  刘春香

人民陪审员  李慧萍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林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