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4民初95号
申请人:湖北龙腾红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李家河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22064524n。
法定代表人:胡体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占国,宜昌市点军区汇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
申请人:湖北省九峰陶瓷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当阳市王店镇木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25539032699。
法定代表人:王仁泰,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湖北龙腾红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省九峰陶瓷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龙腾红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省九峰陶瓷工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省九峰陶瓷工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000。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茜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