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498号
上诉人(原���原告):翁晓勇,男,198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逢胜,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六一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路海峡糖酒批发市场二区。
负责人:翁燕玉,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景光,男,村委会支委。
上诉人翁晓勇与被上诉人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六一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六一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3民初10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翁晓勇以其与被上诉人六一村于2017年3月6日自愿和解达成如下协议:“一、六一村确认收到福州海峡糖酒批发市场店面仓储办���场所等征收补偿款91445772元、附属构筑物征收补偿款1681826元及相应银行利息7932834.95元(截至2017年2月份);
二、双方一致同意:征收补偿款按2013年3月15日六一村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与2013年12月19日六一村户代表会议决议进行分配,决议主要内容为征收补偿款中的16670500元及利息归六一村集体所有,其余征收补偿款及利息归集资村民所有,具体金额如下:1.集资村民可分配的征收补偿款总额为76457098元(计算方式:建筑物补偿款91445772元+附属物补偿款1681826元-村集体所有款16670500元=76457098元);2.集资村民可分配的相应利息为6487979.42元;3.翁晓勇可领取的补偿款为760963.74元【计算方式:翁晓勇出资所占面积40㎡/补偿总面积4360㎡×(76457098元+6487949.42元)=760963.74元】;
三、翁晓勇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诉;
四、六一村应于收到福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翁晓勇支付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补偿款,否则翁晓勇有权提请诉讼,要求六一村依约支付款项;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留底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为由,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翁晓勇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翁晓勇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林 薇
代理
审判员 金光玉
代理
审判员 陈碧珍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晓琴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