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521民初331号原告王成,男,满族,1965年8月16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被告詹克学,男,满族,1943年3月12日生,住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诉被告詹克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成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成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王成负担。
审判员 于文良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