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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521民初331号

王成与詹克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4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成,詹克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521民初331号原告王成,男,满族,1965年8月16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被告詹克学,男,满族,1943年3月12日生,住址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诉被告詹克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成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成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王成负担。

审判员  于文良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