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79号罪犯吴明得,男,1987年4月30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晋江市。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三监区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6日作出(2011)狮刑初字第6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明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1月27日起至2021年1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1500元),责令被告人吴明得等2人共同退赔赃物折价款并追缴其赃款共计人民币37748元发还被害人。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日作出(2011)泉刑终字第8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2月6日送押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7月3日以(2014)三刑执字第184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9年7月26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7年3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原判刑期已过半,家庭帮教较好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明得在服刑期间,能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2015年获得监狱年度表扬;2014年8月至2016年12月经考核评定累计达标分17.4分,折算后考核积分2710分,表扬4次。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8500元。该犯刑期已执行六年一个月,执行原刑期一半以上,其弟弟吴金生与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签订了帮教协议。福建省晋江市司法局于2016年9月2日作出《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罪犯吴明得适合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假释帮教协议书、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吴明得原判刑期已实际执行过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罪犯吴明得住所地司法局亦同意对其实施社区矫正。综上,罪犯吴明得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明得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2019年7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 淑 萍
审判员 刘 涌 泉
审判员 王 建 芬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洪燕琴(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