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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2财保41号

汪向东与陈汪鹏、安徽省双鹏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诉中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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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2财保41号申请保全人:汪向东,男,197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保全人:陈汪鹏,男,196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保全人:安徽省双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汪鹏,经理。在本院审理汪向东与陈汪鹏、安徽省双鹏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汪向东���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保全人陈汪鹏、安徽省双鹏实业有限公司存款100万元或等值财产。担保人胡忠辉以其所有的皖H**号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汪向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陈汪鹏、安徽省双鹏实业有限公司存款10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胡忠辉所有的皖H**号小型轿车一辆。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汪向东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李俊杰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钱玉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