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2民初680号
原告:山东济宁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井长峰,职务:董事长。
被告:都茂辉,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被告:陆艳(系被告都茂辉之妻),女,1971年1月8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告:裴画伟,男,197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被告:刘青田,男,196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本院受理的原告山东济宁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都茂辉、陆艳、裴画伟、刘青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济宁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都茂辉、陆艳、裴画伟、刘青田的起诉。
本院认为,山东济宁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山东济宁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山东济宁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建军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牛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