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13942号
原告:陈雪燕,女,197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被告:瞿正兵,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被告:江滃,男,197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原告陈雪燕为与被告瞿正兵、江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1月1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被告江滃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5年10月3日,被告瞿正兵向原告借款20000元,被告江滃提供担保,两被告均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后该款经原告催讨未果。本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瞿正兵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陈雪燕借款20000元。
二、被告江滃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瞿正兵、江滃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夏群佩
人民陪审员 王超英
人民陪审员 陈 超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代
书 记员 陈俊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