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544号
原告:谢某某,女,生于1967年12月16日,汉族,住陕西省安塞县。
被告:周某某,男,生于1968年1月18日,汉族,住陕西省安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
审判员 黄 丽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石娟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