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4民初544号

谢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4
公开日期
2017-04-12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谢某某,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544号

原告:谢某某,女,生于1967年12月16日,汉族,住陕西省安塞县。

被告:周某某,男,生于1968年1月18日,汉族,住陕西省安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

审判员 黄 丽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石娟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