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1民初5674号之二
原告:新沂市达美聚酯粉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唐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陆言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宗宜,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郓城嘉阳环保粉末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丁里长镇董厂村。
法定代表人:王啟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沂市达美聚酯粉体有限公司与被告郓城嘉阳环保粉末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新沂市达美聚酯粉体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沂市达美聚酯粉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95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原告新沂市达美聚酯粉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成艳
人民陪审员 孙国琴
人民陪审员 孙 琳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尚 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