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3民初1025号
原告:胡胜,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告:臧永新,男,198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阜阳市荣祥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98677031A。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北京中路依泉雅苑对面1幢102房。
法定代表人:张其兰,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75894030T。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京九办一道河东路29号(天一大厦)。代表人:孙晓峰,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胜为与被告臧永新、阜阳市荣祥物流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胜负担。
审 判 员 周才华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代
书记员 章 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