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1275号原告肖巧林,又名肖巧玲,女,1963年11月出生,汉族,山西省人。被告呼强,男,1982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
原告肖巧林与被告呼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原告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巧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30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魏敏艳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单慧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