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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1275号

肖巧林与呼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3-14
公开日期
2017-04-05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肖巧林,呼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1275号原告肖巧林,又名肖巧玲,女,1963年11月出生,汉族,山西省人。被告呼强,男,1982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

原告肖巧林与被告呼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原告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巧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30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魏敏艳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单慧芳 搜索“”